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上海
文件目录
会议须知......3
会议议程......5
会议议案......7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及授权委托书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三、本次会议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四、会议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当天晚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股东要求大会发言的,请通过《股东参会回执》进行问题和意见反馈,届时会上将统一回复。
七、会议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1-22365112,联系传真:021-22365736,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六路 199 号(现已更名为“上海市长宁区航云北路 81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 458 号上海虹桥机场华港雅阁酒店副楼三楼金合欢厅
主持人:董事长 郭丽君先生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签署货运物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关于选举王永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6.02 关于选举张戬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三、股东交流
四、宣读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持股情况的说明
五、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六、会议休会(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七、宣布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精神,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结合近期上市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公司修订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优化调整股东会的名称及职权;调整股东权利,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调整扩大董事会职权;新设专门委员会专节,强化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定位等。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修订草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6 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精神,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结合近期上市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公司修订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优化调整股东会的名称及职权;将原监事会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增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新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调整股东权利,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等。具体修订稿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6 日
附件: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