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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6 沪市 东航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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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6:东航物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5-18

601156:东航物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astern Air Logistics Co., Ltd.

                (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www.sse.com.cn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股东联想控股、珠海普东物流、德邦股份、绿地投资公司、北京君联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天津睿远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合伙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和/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李九鹏、范尔宁、孙雪松、王建民、许进、万巍、梁云、王本康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

    2、自东航物流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东航物流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 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遵循上述法定锁定期的基础上,不论是否出现第 2 条规定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的情况,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在上述第 1 条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24 个月内不转让。

    4、本人在东航物流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在东航物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岗位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东航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东航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东航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东航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东航物流,则东航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缴东航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东航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东航物流所有。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东航物流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满足时,相关责任主体将按照先由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再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再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先后顺序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2%;

    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 1 次股份回购。

    (3)具体实施方案

    1)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并审议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3 个
月内实施完毕。

    4)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2 个
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5)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4)回购方案的终止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 A 股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或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时,本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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