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8
深圳燃气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燃气)于2018年7月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文件。
2.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319名激励对象32,185,000股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8月29日。
4.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刊登了《深圳燃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305人授予30,174,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11,658,76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174,000股。
5.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激励对象胡友华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将胡友华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65,000股全部进
行回购注销。
6.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激励对象周卫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将周卫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全部进
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分配方案2018年6月22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率;P为调整后的价格。
3.调整结果
将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934,000股调整为38,914,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57元/股调整为3.515385元/股。由于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并不发放至激励对象,若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时,公司将扣
回现金红利。因此,公司不因实施现金分红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