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临 2025-078 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或“上市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年5 月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969,530,023 股,于 2018 年 6 月 8 日 币普通股 1,969,530,023 股,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
第八条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已发行的股
付相同价额。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19,866,454,834 股,均 份数为 19,866,454,834 股,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第二十条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四条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