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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首创证券: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长苏朝晖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调整,苏朝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苏朝晖先生确认与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与辞职相关的任何事项须提请股东及债权人注意。苏朝晖先生亦确认其并无任何针对公司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诉讼和争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苏朝晖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苏朝晖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带领公司经营管理层研究制定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并坚决贯彻执行,持续推进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开启了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苏朝晖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卓越贡献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毕劲松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张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毕劲松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附件: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1.毕劲松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2011
年 2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2024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毕劲松先生曾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毕劲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外,毕劲松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所列情形。

    2.张涛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正高级
经济师,2024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张涛先生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山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钟山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外,张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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