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章程》与上位
法有效衔接,公司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以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进行了修订,自《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与监事或监事会相关的公司制度将同时废止。
拟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详情说明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总
裁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
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起诉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者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人股东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