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98 股票简称:中南传媒 编号:临2025-035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取消监事会;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进行同步修订,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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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 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4 件。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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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的总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经理、
书、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6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当具有同等权利。
7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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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
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设立时共发行
9 公司在2008 年12 月25 日设立时共发行
1,20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1,200,000,000 股,其中……。
为1 元,其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96,0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0 1,796,000,000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普通股1,796,000,000 股,其他类别股
壹元的普通股。
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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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