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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3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C 座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七年三月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 114,1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380,416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时间:【】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锁 定 及 锁
定 期 届 满 后 持 股 意
向的承诺:
1、中铝公司的承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中 铝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
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现就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中铝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 则中铝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公司减持本
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总量的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
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中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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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
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
本公司所有。如中铝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
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公司应
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
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
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 如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
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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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洛阳院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
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
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
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
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 月 日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公司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领先的技术、工程服务与设备提供商,能为有
色金属产业链各个阶段提供完整业务链综合工程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营业务是
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及贸易。在工程及施工承包业务
中,项目业主通常按工程进度向公司支付结算款项。若业主支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取已结算款项,应收款项账龄变长、余额增
加。若业主支付能力发生重大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情况构成不利影响。
截至 2016 年末、 2015 年末和 2014 年末,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84.80 亿元、 133.84 亿元和 122.08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3.41%、 43.40%和 37.11%。自发行人成立
以来,一直遵循中铝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将应收款项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项金额虽不
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
提比例与中铝公司一致。同时,发行人自 H 股上市以来一直保持同样的坏账准
备计提相关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请见
本招股说明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之“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提起 49 宗诉讼,对应的合同总金额
410,149.43 万元,对应项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款项余额 135,092.19 万
元,占比 10.26%,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 9,634.56 万元,计提比例 7.13%。发行
人对涉诉应收款项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诉讼涉及的应收款项多有
抵押、担保等,且抵押物的价值大部分能够覆盖相关应收款项的金额,发行人
对涉及诉讼的大部分应收款项申请了资产保全。
公司应收款项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部分应收款项涉及发行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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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的诉讼。若公司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不利
影响,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也会因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或发生坏账损失
而发生不利变化。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中铝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2,176,758,534 股股份、间接持有
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现就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
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铝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 A 股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价,或者 A 股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
铝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公司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 2%。 中铝公司将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
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中铝公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中铝公司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 86,925,466 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
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
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