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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4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一六年六月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14,1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80,416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时间:【】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锁定及锁
定期届满后持股意
向的承诺:
1、中铝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2,176,758,534股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86,925,466股股
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现就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中铝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中铝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A股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中铝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公司减持本
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总量的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数
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2%。中铝公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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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并依法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
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
本公司所有。如中铝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
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中铝公司应
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2、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86,925,466股股份。作为本公司
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洛阳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
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A股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洛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
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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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2%。洛阳院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
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
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
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
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院应上交
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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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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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公司特别事项及重大风险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
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中铝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2,176,758,534股股份、间接持有
本公司86,925,466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中铝公司现就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铝
公司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中铝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中铝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A股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
铝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中铝公司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中铝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2%。中铝公司将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
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
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
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
五、如中铝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中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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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中铝公司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洛阳院的承诺
洛阳院持有本公司86,925,466股股份。作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洛阳
院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如下:
一、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洛阳
院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洛阳院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洛阳院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公司A股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A股发行价,或者A股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洛
阳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洛阳院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
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减持本公司A股股
票的数量不超过洛阳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量的2%。洛阳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A股股票,
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
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
五、如洛阳院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如洛阳院未
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洛阳院现金分红中与洛阳
院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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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A股前滚存未分派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8月2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
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方案》、《关于发行A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制定了本公司A
股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次修订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的原则。
(二)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