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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2 沪市 宁波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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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4-013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远洋”)拟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管理运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陶荣君先生、钱勇先生在董
事会会议上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议案已经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企业与财务公司发生的贷款业务余额
18,640.00 万元,承兑业务余额 2,065.17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财务公司 75%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7968043R

  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倪坚

  注册资本:150,000 万人民币

  股权结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5%,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2018 年 5 月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核准,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 25%的股权转让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269 号(24-1)—(24-7)
  营业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
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旅客平安险代理(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财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
为 242.03 亿元,净资产为 25.47 亿元,年度营业收入 7.02 亿元,净利润 3.90 亿
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存款

  公司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序号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亿元 人民币)

        存入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

  1    费)(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公司确定的存贷款余额上限进行判        10.00

        断,而不以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存贷款往来金额进行计

        算。)

  2    最高授信额度(指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等业          20.00

        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甲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 15 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甲方 75%的股权,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甲方 25%的股权。

  2.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一)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核发的 L0111H23302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 对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2 协助宁波远洋及下属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1.1.3 办理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

  1.1.4 对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1.1.5 办理宁波远洋及下属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1.1.6 吸收宁波远洋及下属单位的存款;

  1.1.7 对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办理贷款;

  1.1.8 承销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的企业债券;

  1.1.9 投资宁波远洋及下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1.1.10 外币结售汇业务;

  1.1.11 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二)定价原则

  2.1 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2 关于有偿服务

  2.2.1 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结汇等业务;

  2.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 2.2.1 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
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三)交易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转换汇率以乙方记账汇率为准)10 亿元(含本数)。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 20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

  (四)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一(1)]年。

  4.2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一(1)]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4.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
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4.4 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财务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建立了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不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金融服务合作关系,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产生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该项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陶荣君先生、钱勇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
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出席了会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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