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5-042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和修订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修订、制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总裁)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总裁)和高级管理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15,664,5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1,915,664,5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