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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5-12-17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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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份转让、窗口期交易等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相关事宜。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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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