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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12-11

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建立起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
机制,妥善应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过程中面临的突发风险事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事业部
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指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风险事件或资本市场中突发的有关公司的危机事件的信息披露应急处理。

    上述突发风险事件包括不限于具备或即将具备以下特
征(或判断标准):

    (一)投资者的质疑已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甚至无法继续经营;

    (二)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影响;

    (三)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情况;
    (四)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报导,公司在证券市场形象正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影响;

    (五)公司受到上级监管机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政处罚等;

    (六)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

    (七)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八)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快速做出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由董事长统一领导和指挥,董事会办公室为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归口部门。

    (二)快速反应原则。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掌握主动,快速反应;确保指挥系统有效运作,行动迅速、措施果断,阻止
突发风险事件扩大蔓延。

    (三)协调配合原则。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维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保持信息畅通。突发风险事件出现时,各涉及单位、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各方合力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理,确保处理工作依法、快速、协同、有效的开展。

    (四)科学处理原则。加强沟通了解,缓和或消除质疑和误会,避免激化矛盾,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合理、可行、可操作的处理方案,科学处理突发风险事件。

    (五)积极预防原则。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加大可能引发突发风险情况问题的排查力度,提前消除不确定、不准确的因素,减少突发风险事件发生。

    第二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设置情况: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组长:董事会秘书(兼任)

    副组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突发风险事件涉及单位一把手、主要信息来源提供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人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挥公司相关单位应对突发风险事件并进行有效信息披露。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方案;

    (二)组织、指挥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工作;
    (三)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促进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顺利实施;

    (四)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责任


    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过程中具体相关事宜的操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二)负责对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并落实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过程中与媒体、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工作,统一拟定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和公告;

    (四)负责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跟踪和总结工作;

    (五)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的预警机制

    第八条  预警和预防机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作为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检查、排查并及时汇报
有关情况,同时做到汇报的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切实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报送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提出应急预案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对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需进行信息披露的突发风险
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成立工作小组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响应机制

  第十条  在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响应过程中,领导小组应加强与上级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依靠监管机构的力量,发挥其在证券市场的维稳作用,防止因突发风险事件引发投资者不满,继而发展为社会不稳定事件。同时组织协同工作小组及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
析研究,提出科学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好突发风险事件。

    第十一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的信息报送

    发生或正在发生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时,事件涉及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通过电话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在 2 个小时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响应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获取的突发风险
事件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处理建议方案报领导决策,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时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结果,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拟定对外宣传解释的文稿,并确保信息披露事宜有专人值班、专线畅通,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化,必要时应提前向监管机构汇报。

    第十三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方式

    在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公司事态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成立工作小组并在第一时间成立。未成立工作小组的,直接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负责处理,采取一系列方式及时妥善化解风险,以达到顺利解决风险的目的,具体应急处理方式:紧急停牌、临时公告、沟通汇报、积极整改、回复投资者各种形式的咨询等。


    第十四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主要处理
措施

    在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发生后,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对其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或补充、更正公告;
    (二)跟踪主要媒体的反应,适时做出澄清,必要时要公开作出道歉申明;

    (三)做好公司内外部维稳工作;

    (四)在上级监管机构监管下限期改正;

    (五)根据上级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六)严格按照信息直通车的相关规定审慎的发布临时公告。

    第十五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情况跟踪
和反馈

    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尽快消除该事件造成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跟踪处理后的情况反馈,并及时总结该次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应急处理实施效果。


      第五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通信保障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要保证联系顺畅,专线及网络畅通,不发生因专线或网络不畅而导致无法对外沟通、联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应急队伍保障

    对应急处理过程中所需人员应予以保证。根据突发风险事件涉及内容和处理措施或要求的需要,工作小组可以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调配相关人员参与应急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所有被调配的人员应积极参与并服从工作小组的指挥。

    第十八条  学习与培训

    公司应积极支持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同时经常性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及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预
防、预警常识的宣讲活动,提高对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的判断和应对能力,降低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发生。

    第十九条  应急绿色通道

    如遇紧急情况,工作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已披露内容对投资者、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做出直接反应,同时再将事件进展和反应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待
获得领导小组的其它授权后执行后续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优先于公司其它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对因信息报告不及时、谎报或故意隐瞒重大
信息等行为导致突发风险事件发生的,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延误公司信
息披露风险处理时机并给公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处理突发风险事件中工作懈怠,给公司在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措施和纪律
处分实施办法》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实施,修改
程序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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