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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77:中国电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7-20


封面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进口影片政策变动对本公司业务产生影响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
[2003]第418号)的规定,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
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接受国
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影片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
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供片发行。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电影进口业务的
通知》,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仍承担境外影片进口业务,负责进口影片报审、
与外方签署影片引进协议、与外方进行结算和报关缴税等工作,进口影片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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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可由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实施;本公司承担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
的进口电影发行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的管理费,由
本公司汇总为发行收入,其中15%上缴中影集团。
    2012年2月18日,中美两国政府在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
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增加引进14部美国高技术格式影
片,美国进口分账影片美国企业分账比例提高至25%。根据这一进口影片政策的
变化,2012年2月18日后与外方签署协议引进的影片,中影集团不再委托本公司
从事相关进口影片的具体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1.5%和买断影片管
理费,由本公司和华夏公司从发行收入中上缴中影集团。此外,本公司进口分账
影片发行环节的成本占比将大幅上升。
    2012年,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从事进口影片的其他具体业务所产生的净收
益(即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管理费之和的85%)为
10,331.82万元,该块业务的取消使本公司不再获得受托从事电影进口环节具体
业务的收益,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收益造成影响。但是由于进口影片数量的增
加,以及国内电影市场的持续升温,这将缓和公司电影发行板块的收益下降。中
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
录》的政策影响从2013年开始已经趋于稳定。
    由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出现变化,在原有合作模式基础上,经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备案,中影集团、本公司、华夏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进口影
片票房分成的合作协议》,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影集团并由中影集团缴纳
的影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6%,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影集
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例由1.5%调整至2.5%,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
起执行。综合来看,由于与支付给中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例的提高
程度相比,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下降程度更大,因此,上述合作模式的调整将对本
公司的盈利能力形成正面影响。
    因本公司来自进口影片的发行收入和毛利贡献占总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较高,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收入占比分别为36.50%、46.59%和43.86%,毛
利占比分别为23.20%、33.77%和37.17%。如果“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进
口影片管理政策未来发生调整,例如增加能够开展进口影片发行业务的公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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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将会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带来较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的总体业绩
表现。
    2、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歌华有线、电广
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依法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3、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
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10,000万元。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
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
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
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
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
                                       1-2-3
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
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
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
额的2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
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
产生。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
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经济损失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
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中影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让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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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股份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中影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
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经济损失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
准。”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与中影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
为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
所、本次发行的会计师致同事务所分别出具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
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
对此承担责任。”
    5、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中影集团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中影股份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公司对中影
股份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中影股份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
持有中影股份之股份的意向;在本公司所持中影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
在不丧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