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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6-02-07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Baosheng  Science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

    生产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江苏省宝
应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9 号

    邮政编码:225800

    公司设立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航空线束分公司,地址为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产业园内。
    第三条 公司是由以下股东出资并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4.北京世纪创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5.上海科华传输技术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设立宝胜
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0〕148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10007185461766。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04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1,366,248 元。公
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增减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公
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遵守国家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
委,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
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线电缆为主业,采用
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项目,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
电缆附件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开发,网络传输系统、超导系统开发与应用,光电源器件设计、装配、中试、测试,光纤、电讯、电力传输线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
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的成套供应,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线缆盘具、木质包装箱及托架加工、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软件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基础地质勘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
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宏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创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润华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华传输技术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825万股、225 万股、225 万股、150 万股、75 万股;出资方式: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
出资时间:2000 年 6 月 26 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