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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41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郴电国
际”)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2025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文件
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修改条款如下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2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 22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郴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300001004989。                    91431000722516308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
大道民生路口                      大道民生路口3幢13层-17层

邮政编码:423000                  邮政编码:423000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及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凭本企业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电 是:凭本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定力业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清洁(新) 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城市供水;污水能源及增量配电业务;电力、市政工程、 处理;清洁(新)能源及增量配电业务;新能源的设计、承装、承修、承试和咨 电力、市政工程、新能源的设计、承装、询服务;电力器材、管网器材销售;房 承修、承试和咨询服务;电力器材、管屋及设施的租赁业务;提供小水电国际 网器材销售;房屋及设施的租赁业务;之间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咨询(不含中 提供小水电国际之间经济技术合作、信介)服务;小水电开发;工业气体;综 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小水电开发;

合能源;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货 工业气体;综合能源;法律法规允许的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投资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营活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的 拟购买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予以注销的,应当向市场监 本公司股份予以注销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并予以公告。                  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转让的,依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转让的,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办理。        条件、程序、时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 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