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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9 沪市 雪天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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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9:湖南盐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8-03-05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5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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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3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91,775.114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控股股东轻盐集团及其子公司轻盐创投出具《承
诺函》,承诺自湖南盐业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
差额由相关人员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
金方式;(2)轻盐集团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
2、公司股东高新创投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湖南盐业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其他8家股东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本
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湖南盐业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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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3 月 2 日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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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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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盐业体制改革的风险
1996 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食盐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31,693.35 万元、134,937.83 万元
和 99,982.27 万元,主营业务占比分别为 58.95%、62.42%及 45.85%。2016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 号),在坚持食盐
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该方案,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主要取消了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具体规定: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
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
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
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过渡期内,允许省级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主经营。 待过
渡期结束后,若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公司食盐业务将面临因盐业体制改革
政策变化引起的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宏观经济周期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两碱用盐、小工业盐的销售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20.97%、21.83%及 30.98%。上述产品为下游盐化工行业的基础
原料,其市场需求主要受盐化工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与宏观经济联系密切,具
有明显的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影响, 报告期前三年盐化工行业市场整体低迷,同
时受工业盐供应增速过快的影响,制盐行业整体效益亦呈现下降的走势,2016
年下半年开始,受供给侧改革等因素影响, 下游产业景气度快速回升,带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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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收入快速上升。 若未来宏观经济或下游产业发生波动,将影响公司两碱用
盐及小工业盐的市场销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业绩变动风险
自 2017 年开始,食盐销售价格已全面放开,其价格由过往的政府定价转向
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因而导致
食盐价格出现波动。截至目前食盐零售价格依旧保持稳定,但食盐批发价格已出
现明显波动。随着食盐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若未来食盐市场竞争程度持续提高,
食盐价格波动加大,则有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科学缜密的论证,且公司已掌握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加强了人才储备与培训等工作,但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项目管理能力不足、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项目进度拖延
等问题,存在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募投项目建设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44%、
7.48%和 8.5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鉴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
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难以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
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公司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为投资项目做了多方面的准
备,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
能力。尽管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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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条件做出的,若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变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将面临
投资预期效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五)主要能源价格波动的风险
煤炭为公司生产盐及盐产品所需的主要能源。 报告期内, 煤炭占主营业务成
本的比例分别为 16.19%、18.20%及 30.89%,煤炭成本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占
比较高,因此其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具有重大影响。报告期内煤炭
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 若未来出现价格的大幅上升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增
加,对公司盐及产品的销售造成一定的市场压力风险。
二、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
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
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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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
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
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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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此外,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 《公司
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要点详见本招股意
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二)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15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