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7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1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2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
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认 公司、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双方按照其
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持有的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
认购股份数 持股 以其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所对
发起人名称
额(股) 比例(%) 应的净资产折股后出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 1,400,000,000 股,其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1,050,000,000 75
团有限公司 司持股比例 75%,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
华润燃气(中国) 股比例 25%。
350,000,000 25
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缴
合计 1,400,000,000 100 清。
3 发起人出资方式为: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持有的
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其
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所对应
的净资产折股后足额认购 1,050,000,000 股。
发起人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其
持有的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
以其在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所
对应的净资产折股后足额认购 350,000,000 股。
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日一次性
缴清。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4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求人民法院撤销。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5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6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会成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7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内未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