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895 沪市 张江高科


首页 公告 张江高科: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公告

张江高科: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3-31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0-007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买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增加
    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
    一、情况概述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张江集电公司”)
    2010 年3 月29 日与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张润置业公司”)签署《上海市房地产
    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张江集电公司将拥有的坐落于上海浦东新区金秋路158 号盛夏
    路61 号1-5 幢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坐落于上海浦东新区金秋路158 号盛夏路61 号1-5 幢。房屋类型为工厂,
    房屋结构为钢混。房屋建筑面积14112.36 平方米,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1796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0)第019990 号。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有效确立且合法存续的中国境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为人民币12,000 万元,其中上海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出资7,200 万元,占该公司60%股权;
    张江集电公司出资4,800 万元,占该公司40%股权。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
    3000 号1 号楼裙楼201 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1211532,联系地址:碧波路
    5 号15 楼,法定代表人,田学勤。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交易价款: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6,000,000 元。
    (二)支付方式:2
    1.买方在 2010 年3 月29 日前,向卖方支付首期房款,共计房款总额的25%,计人民
    币4,900 万元(大写:肆仟玖佰万圆整),卖方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
    2、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且实际销售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一个月内,买方向卖
    方付清余款,卖方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其它事项:
    (1)卖方应于2010 年3 月31 日之前交付房屋,买方查验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查
    验后以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该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房屋的风险
    责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卖双方确认,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之前,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
    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
    0.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卖方
    应向买方支付逾期已收款 0.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在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之前,买方应付清房屋首款,否则房屋产权过户时间顺延
    至买方付清房屋首款后30 日内。
    (5)若该房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过户且延期超过60 天,非本合同缔约任何一方过错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将已收取的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返还给买方。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商业付款风险
    本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张润置业公司可能由其经营状况存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
    条件下,一方面上海润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张润置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中的60%部分向
    张江集电公司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函,另一方面,张江集电公司可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
    卖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二)房屋按时办理产权过户的风险
    本合同约定了标的房屋产权过户的时间和条件。如果因买方未能付清房屋首款的原
    因,房屋产权过户顺延至买方付清房屋首款后30 日,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方原
    因房屋产权未能按时过户,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非合同缔约任何一方过错的,延期
    超过60 天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将已收取的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返还
    给买方。
    (三)第二笔房款(即尾款)付款风险
    由于合同约定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且实际销售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一个月内,买
    方向卖方付清余款,卖方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因此,买方收购该项目后应当按照其建设3
    进度完成该项目的新建/重建/改建工作,并如期取得预售许可证、正常进行销售活动。否则,
    该项目第二笔款项的付款存在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