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 2020-034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和《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使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营业期限与《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保持一致。将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由“1996 年 08 月 07 日
至 2036 年 08 月 06 日”变更为“1996 年 08 月 07 日至长期”。
二、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9 年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结果,公司已于2020 年11月6 日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据此,公司总股本由 552,396,509 股变更为 548,540,432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52,396,509 元变为 548,540,432 元。
三、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如下:
原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74,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33.04%。
2016 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议转
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559,797,391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修订后: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
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174,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33.04%。2016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议转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559,797,391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2020 年 11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27%。
原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
25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45.26%;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 302,396,509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54.74%。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25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45.58%;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 298,540,432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原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2,396,509 元。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8,540,432 元。
四、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内容作出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及程序等相关条款作出修订;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原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等光电、光热材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功能玻璃等特种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等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以及与玻璃商品相关的产品及原燃材料的贸易;自营或代理与玻璃有关的物资的进出口业务。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类光电材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
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原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须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公司股份。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依据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订后: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