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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 沪市 创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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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创业环保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8


债券代码:136801          债券简称:16津创01

  债券代码:143609          债券简称:18津创01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人(其中7人为现场参加,1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董事于中鹏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司晓龙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刘玉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已于2019年3月21日将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以电邮形式发送给本公司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拟在境内外公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2019年度经营策略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的审计工作,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0,117万元,减
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72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97,888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44,285万元。

    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考虑公司仍处于发展阶段且配合公司2019年度对外项目开发的资金支出安排,2018年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6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5,129万元,现金分红数额占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30.19%。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审议《2018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社会、环境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申请投标公开招标项目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目前环保市场上项目大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运营服务商,本公司拟参与其中的水务、环保及新能源供冷供热项目。为了对市场上公开招标项目做出迅速反应,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且在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投标项目,拟请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下列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投标及是否对投标项目融资提供股东担保:
  (1)公司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承担投标项目;

  (2)投标项目经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核通过;

  (3)公司拟提供的股东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完成国资审核程序(如需要)。

  公司应将项目的招标、投标、中标及信息披露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上述授权经董事会同意后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前有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申请2019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19年度拟新增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建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合理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洽商解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境内外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该聘任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境内审计服务,同时提供2019年度内控审计服务,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境外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该聘任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上述审计事项的审计服务酬金上限合计为人民币390万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对安徽天创水务有限公司履约保函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对安徽天创水务有限公司履约保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对宝应创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对宝应创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对施秉贵创水务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详见本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对施秉贵创水务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审议《2019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17.关于修改《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明细详见附件1。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8.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建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附件1:《公司章程》修改明细

  1、删除原第八条第四段“公司应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自身建设,创新和推进党的建设与公司改革发展紧密结合,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2、原第八十条第一段修订为:

  “第八十条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其他内容不变。

  3、原第八十五条拆分为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并修订、增加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内容,修订后的条款如下: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董事的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一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每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二)监事的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的当选。但每位当选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四)在选举董、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要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五)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

  公司一次选举董事或监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通知中名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