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人力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号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权。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 为维护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的合法权益…… 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为限对公所认购的本公司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总法律顾问。 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告;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
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
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