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6 证券简称:同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
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自动
解任,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
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勤勉履职。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
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经办人员(届时无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办理因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一切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议案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
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全 文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意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上 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等法规和其他 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等法规和其他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公司”)。公司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司”)。公司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
[沪证办(1993)100 号 ]和 [沪证办 办(1993)100 号]和[沪证办(1993)127 号]文
(1993)127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代码:91310000132224452D。
91310000132224452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贰仟肆
佰柒拾陆万壹仟伍佰壹拾陆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贰仟肆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增加或减少 佰柒拾陆万壹仟伍佰壹拾陆元。
注册资本的,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相应
条款及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会决议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书及经董事会决议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同济大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紧跟国家战略步的学科、人才和技术优势, 以工程咨询服 伐,坚持追求卓越、创造价值,依托同济大学务、科技园建设与运营、建筑工程管理、房 的学科、人才和技术优势,打造城乡建设与发地产开发、环保工程投资建设与运营为核 展领域价值提升综合服务企业,促进公司高质心业务,致力于成为城镇建设和运营全产 量发展。
业链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 624,761,516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624,761,51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份提供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照本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