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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9 沪市 四川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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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本金 1,063,497.24 元及以 1,063,497.24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4,525.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1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4,371.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00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
案申请。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其中 8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11 月 27 日
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陆续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
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受理通知及《再审申请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其中 8 个案件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及告知合议
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2024 年 2 月 21 日至 4 月 1 日,公司陆续收到上海高院
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浙江高院送达的其中 7 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供应链(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熙源”)的 1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浙民申 947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4 月 22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6 月 21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7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18 日、2023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及 2024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2-079 号、临 2023-018 号、临 2023-029
号、临 2023-037 号、临 2023-038 号、临 2023-044 号、临 2023-045 号、临 2023-049
号、临 2023-051 号、临 2023-061 号、临 2023-066 号、临 2023-083 号、临 2024-009
号、临 2024-010 号、临 2024-017 号)。

    二、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本次案件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再审裁定情况

  (一)再审案号:(2024)浙民申 947 号

  (二)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三)再审请求

  1.撤销生效判决,并依法改裁驳回四川长虹起诉或改判驳回四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部诉请;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四)再审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本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25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4,932.43 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 12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6,883.49 万
元。

  3、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6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5,483.07 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37,298.99 万元。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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