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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9 沪市 四川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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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3-083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本金 4,257,802.73 元及以 4,257,802.7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1,222.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1,222.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
电子送达的本公司与申请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原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蔓商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3)沪民申 4850 号】的受理通知及《再审申请书》。因中商联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3)沪 74 民终 1039 号生效民事判决,向上海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法院均已受理。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 0151
民初 5057 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
上诉。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3)沪 74 民终 1039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及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
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2-079 号、临 2023-038 号、临 2023-066
号)。

    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1、珍蔓商贸、中商联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本公司汇票金额4,302,780.76 元;


  2、珍蔓商贸、中商联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本公司利息(以
4,302,780.7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本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 41,222 元,保全费5,000 元,由珍蔓商贸、中商联合共同负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原判第三项【原一审第三项判决:本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将原判第一项变更为: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 4,257,802.73 元;

  3、将原判第二项变更为: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利息(以 4,257,802.73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一审案件受理费 41,222.00 元,由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
共同负担 40,298.00 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 924.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1,222.00元,由上诉人中商联合负担 40,298.00 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 924.00 元;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珍蔓商贸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尚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

    三、再审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生效判决,并依法改裁驳回四川长虹起诉或改判驳回四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部诉请;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四、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8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1,640.05 万元。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合计 3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23,334.17 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新增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24,974.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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