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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0 沪市 香溢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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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0:香溢融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1-10-26

600830:香溢融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版) PDF查看PDF原文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人员和机
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的保管;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应予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按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
单位,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3.上市公告书;

  4.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5.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6.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7.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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