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党委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隧道工程公司改制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完成“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2385M。
第三条 公司于1994年1月1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2900万股,于1994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中文全称]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SHANGHAI TUNNEL ENGINEE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 邮政编码:20003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4409.609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由总裁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总审计师等,及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聚焦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容错纠错制度。对公司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出现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失误偏差,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不作负面评价或者进行减责、免责。同时,应当对失误偏差予以纠正并完善制度机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股东
会或董事会授权审批改革创新项目,经审批的项目适用上述容错机制。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侵犯。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为本,以特为主,以技夺优,以质取胜,争创优质工程,提供优良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股东负责。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应当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当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活动,以及公司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和职工利益保障等,定期披露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全面提升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公司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
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建筑业,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隧道、市政、建筑、公路及桥梁、交通、消防、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拆除工程、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机械及机电设备生产、安装、租赁,汽修,本系统货运,附设分支机构。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市隧道工程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532.67 万股,出资方式以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11 月 26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14409.609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4409.6094 万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