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9/900918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耀皮 B 股 公告编号:2026-007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20 号)同意,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841,00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8.6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833,052.7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5,166,945.9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 1715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子公司大连耀皮玻璃有限公司、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大连耀皮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大连耀皮熔窑节
能升级及浮法玻
上海耀皮 中国光大银行 璃生产线自动化
1 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368001808063 296,899,998.68 改造项目、天津
股份有限 上海江宁支行 88019 耀皮产线节能升
公司 级及镀膜工艺改
造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
大连耀皮 招商银行股份 大连耀皮熔窑节
2 玻璃有限 有限公司大连 121949505110 - 能升级及浮法玻
公司 开发区支行 111 璃生产线自动化
改造项目
天津耀皮 浙商银行股份 110000001012 天津耀皮产线节
3 玻璃有限 有限公司天津 0100859172 - 能升级及镀膜工
公司 分行 艺改造项目
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机构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为 296,899,998.68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游慧、蔡锐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大连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或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游慧、蔡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