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25-044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工作规则》相应废止,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现任监事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公司董事会成员拟由 7 名增加至 8 名,新增 1 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将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由于上述治理结构的调整,公司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在“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章节中新增“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八章 监事会”,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的,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详情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5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否
6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7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是
8 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制度 否
9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是
10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否
11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12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13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是
14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否
15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否
16 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是
17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管理制度 否
18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否
19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否
20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21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否
22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23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否
24 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25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否
其中《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 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
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纪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