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 2025-09
债券代码:155271 债券简称:19 鲁创 01
债券代码:163115 债券简称:20 鲁创 01
债券代码:137784 债券简称:22 鲁创 K1
债券代码:240884 债券简称:24 鲁创 K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原《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因此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领导核 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 首席财务官。
席财务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修订前 修订后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修订前 修订后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