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777 公司简称:*ST 新潮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新潮 600777 ST新潮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姓名 廉涛
电话 0535-4212777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766号福园15号楼2层
电子信箱 ir@xinchaonengyuan.com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36,206,223,523.66 35,422,431,061.85 2.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3,385,398,519.91 22,345,637,436.33 4.65
东的净资产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
营业收入 3,972,747,596.55 4,358,627,445.11 -8.85
利润总额 1,211,666,262.74 1,495,379,878.53 -18.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957,945,973.71 1,171,367,825.98 -18.22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957,601,636.35 1,285,599,134.00 -25.51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768,043,471.70 3,481,369,128.93 -20.49
金流量净额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4.1970 5.6603 减少1.4633个百分点
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409 0.1722 -18.18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1409 0.1722 -18.18
股)
2.3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59,294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性 持股比 持股 持有有限 质押、标记或冻结的
股东名称 质 例(%) 数量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 境内非
公司 国有法 50.10 3,407,350,144 无
人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 未知 6.39 434,343,434 无
心(有限合伙)
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 未知 5.51 374,579,124 无
司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 未知 4.99 339,079,133 无
有限公司
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 未知 4.98 338,951,558 无
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 未知 4.56 310,284,140 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 未知 2.08 141,188,958 质押 141,188,958
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宏语商务咨询有限 未知 1.60 109,046,527 质押 101,355,572
公司
陈开军 未知 1.36 92,309,045 无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 未知 1.27 86,245,200 质押 86,245,200
司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1、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向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就股东举报事项进行询证,
汇能海投及其他四方主体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汇能海投发来的《通知
函》: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伯
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 1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
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2、如前所述,鉴于汇能海投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20.04%股份:
(1)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汇能海投及
其一致行动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其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
书并予以披露;
(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在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
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权益变动报告并予以公告前及至公告
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15
之三,收购人所持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不得转让;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4.6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
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