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2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要约收购的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上市公司”、“ST 新潮”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 B 股”或“收购人”)发来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文件。现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要约收购的主体为伊泰 B 股,伊泰 B 股旨在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稳定性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伊泰 B 股将充分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实现上市公司合规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价值提升及投资回报。
2、本次要约收购为伊泰 B 股向全体 ST 新潮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
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3,468,252,8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00%,要约收购价格为 3.40 元/股。若 ST 新潮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伊泰 B 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ST 新潮
股份;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伊泰 B 股最多合计持有 ST 新潮 3,468,252,870 股股
份,占 ST 新潮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1.00%。
4、鉴于 ST 新潮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告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
司拟要约收购 ST 新潮 1,360,099,165 股股份(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20.00%),要
约收购期限为 2025 年 4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7 日,因此本次伊泰 B 股要约
收购构成竞争要约。已预受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要约的 ST 新潮股东如拟预受伊泰 B 股竞争要约,需委托证券公司撤回对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的预受要约后另行申报。
5、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将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金额 100%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账户。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
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 ST 新潮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结合 ST 新潮当前股东持股分布情况及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若本次要约收购和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的要约收购均成功,非社会公众股比例最高将超过 90%,ST 新潮股权分布将不符合上市条件。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ST 新潮可能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2、鉴于伊泰 B 股本次拟收购股份数量为 3,468,252,8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51.00%,根据公司此前就要约收购事项咨询美国律师的情况(具体见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
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号),按照美国律师的意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有权审查本次交易,须将本次要约收购事项以及相关变化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事前主动申报并获得其批准,否则公司现有的在美业务将受到重大影响。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过程与结论尚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
3、因股价波动及 ST 新潮现有股东预受要约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要约
收购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可能无法取得目标比例的风险。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针对本次要约收购,收购人为伊泰 B 股,收购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
主要办公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晶泉
注册资本 2,929,267,782 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506006264024904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旅游业务;公路管理与养护;输电、供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
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
酒类经营;食品销售;建设工程施工;代理记账;公共铁路运
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炼焦;矿
经营范围 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普通机
械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休闲活动;
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花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水果种植(除
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
有的珍贵优良品种);蔬菜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
良品种);谷物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营业期限 1997-09-23 至 2099-12-31
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伊泰集团持股 54.62%,伊泰集团香
港持股 14.45%,其他股东持股 30.93%
联系电话 0477-8565544
(二)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 ST 新潮 51%股份,以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
定性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将充分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实现上市公司合规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价值提升及投资回报。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 ST 新潮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结合 ST 新潮当前股东持股分布情况及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若本次要约收购和浙江金帝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的要约收购均成功,非社会公众股比例最高将超过 90%,ST 新潮股权分布将不符合上市条件。收购人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ST 新潮可能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 ST 新潮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 ST
新潮的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ST 新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 ST 新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 ST 新潮的上市地位。如 ST 新潮最终因股权分布不具备条件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仍积极促使 ST 新潮的剩余公众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三)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要约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增持 ST 新潮股份的情形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 ST 新潮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拥有的 ST 新潮股份或股份对应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收购人承诺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要约收购所获得的股份。
2025 年 4 月 18 日,收购人召开第九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要约收购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议案》,同意伊泰 B 股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 ST 新潮 51.00%的股份及具体方案。收购人已完成内部审议决策相关程序。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为伊泰 B 股向全体 ST 新潮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
购股份数量为 3,468,252,870 股,占 ST 新潮总股本的 51.00%,要约收购的价格
为 3.40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 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 占 ST 新潮已发行股
(元/股) 量(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人民币普通股 3.40 3,468,252,870 51.00%
(A 股)
若 ST 新潮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一个交易日 15:00 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 ST 新潮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
1,904,138,831 股(占 ST 新潮股份总数的 28.00%)。本次要约收购不以 ST 新潮
是否能够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作为生效条件。
若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若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不低于 1,904,138,831 股(占 ST 新
潮股份总数的28.00%)且不高于3,468,252,870股(占ST新潮股份总数的51.00%),则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
若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3,468,252,870 股(占 ST 新潮
股份总数的 51.00%),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
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3,468,252,870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