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现场会议结
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修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修改
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增加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修改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修改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修改
股,均为普通股。 13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修改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修改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修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修改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修改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修改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