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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运盛:运盛医疗: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ST运盛:运盛医疗: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67        证券简称:*ST 运盛      公告编号:2023-041 号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7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并于 12 月 31 日对《决定书》
的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号)。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通报、传达。为抓好整改工作,全面完成查纠整改,形成长效机制,公司召开专项会议,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2023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整改计划,并于 1月 30 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号)。公司聘请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和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康达”)对相关整改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问题一:软件集成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021 年 11 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向供应商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向客户上海臻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销售的软件集成贸易业务,资金流转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

  1、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迅速启动内部核查机制,对公司及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开展全面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个别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规行为,上述虚构交易于 2021 年形成的收入为 7,797,060.82 元。
  根据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陈述,公司个别管理人员通过自然人洪某介绍认识自然人张某,自然人张某介绍自然人曹某,上述三名自然人统称为“外部自然人”。公司个别管理人员要求外部自然人为公司介绍贸易业务,并口头承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据了解,公司供应商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客户上海臻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均为曹某实际控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安排丽水运盛与供应商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并与下游客户上海臻希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艾尔特光电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支付采购合同款方式由丽水运盛向上海朔奇商贸有限公司付款,再由“外部自然人”安排将上述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入上述客户,同时,“外部自然人”亦安排部分外部资金注入上述客户,最终通过客户销售回款方式将资金转回丽水运盛。

  公司根据上述个别管理人员陈述情况以及提供的虚构交易相关项目、丽水运盛签署的合同清单和部分资料进行自查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但由于曹某因涉及其他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无法配合公司完成上下游及相关方资金穿透核实工作,因此可能会对核查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陈述虚构交易所涉及相关公司进行了股权穿透等核查方式,未发现上述客户、供应商、“外部自然人”及其关联企业、涉及资金闭环的企业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上述客户、供应商、“外部自然人”及其关联企业、涉及资金闭环的企业与公司(丽水运盛正常采购付款、销售回款除外)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因无法查实上述资金闭环详细情况,为消除资金闭环事项对公司造成的财务
影响,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认为上述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情况,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 2021 年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营业收入          51,867,367.43      -7,797,060.82      44,070,306.61

        净利润            15,239,470.66      -7,797,060.82      7,442,409.84

      预计负债          4,313,700.00      7,797,060.82      12,110,760.82

      未分配利润        -114,528,181.94    -7,797,060.82    -122,325,242.76

  2、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对上述会计差错调整进行复核。中兴财光华就会计差错调整事项出具了《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105029 号),认为:公司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对 2020-2021 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

  3、对贸易业务的开展与执行加强风险管控,坚决杜绝虚构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完善制度建设。公司将对贸易业务及财务内控的相关管理制度持续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从制度建设层面夯实管理执行基础。

  (2)加强对交易方的评价与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准入机制及动态跟踪机制,对合作方的选择进行严格要求,加强对供应商、客户及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做到事前杜绝风险交易。

  (3)规范合同管理。公司要求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突出加强合同的法律审核,结合多元化方式,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若发现执行情况有偏差及时汇报与评估。

  (4)加强单据审核与实物管理。严格要求业务部门交接单据的规范性,充分发挥法务、内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专业作用,严格审查合同、发票、物流等
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分析资料之间的逻辑合理性,防范出现单据伪造、变造风险。通过收集实物流转资料、询问流转情况、现场核对实物信息、核对多方台账登记信息等方式,加强对实物流的监督管理,确保贸易的真实性。

  (5)加大资金管控力度。公司将严格检查交易方资信情况,通过背景调查,防范资金信用风险;强化对收支情况的监控力度,对资金流转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

  4、全面加强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建设,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与实践,全面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寻求专业意见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5、公司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加大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培训与宣贯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尤其涉及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重点培训和监督。

  6、开展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端正态度,汲取教训,深入反思,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整改期限:整改完成,长期持续规范执行。

    (二)问题二:对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会计处理不规范

  你公司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 14 号解释)进行会计处理。

    整改情况:

  1、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 PPP 项目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 14 号解释)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就丽水 PPP 项目和 2015-2019 年时任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并结合公
司年审报告,得悉当时会计核算处理的方式:

  (1)公司将丽水 PPP 项目作为混合模式进行会计核算,就政府支付的 1767
万元作为金融资产折现计入长期应收款;

  (2)BOT 项目软件总价为 6164.5 万元,丽水运盛按整体价格约 88.5 折分
包给融达信息,分包总价约为 5458.02 万元。


    (3)融达信息 3 期软件分别于 2015、2016、2017 年按进度完成,分别按分
 包合同价格在合并层面确认收入。

    (4)由于项目投标总价为 6164.5 万元,则以此认定该价格为公允价格,因
 此在合并层面将该价格与分包价格的差异 706.476 万,在 3 年中按照比例分期补
 确认(该确认金额不包括硬件等其他建造成本)。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一、相关会计处理:1、社会资
 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 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5、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 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 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 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结合公司历往的会计核
 算,对公司会计核算更正追溯。基于 14 号解释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生效,且解
 释中明确了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故公司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年度为 2020 年及 2021 年,2020 年及以前年度的,公司进行
 了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1)对 2020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元

      报表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        更正后金额

      应收账款                22,613,771.67      -3,268,950.00    19,344,821.67

      合同资产                                    9,605,862.28      9,605,862.2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3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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