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证券代码:600763 编号:临 2025-023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 公司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
〔1995〕12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函[1995]12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
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330000000002790。 91330000102930559P。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
监发〔1996〕3 号文批准,由发起设立 证监发 [1996]3 号文批准,由发起设
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立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21
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258 号和证监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字〔1996〕25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60 万 3360 万股,于 1996 年 10 月 30 日在
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于 1996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日用品、 营范围:医疗器械、日用品、消毒用消毒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经营进出 品的销售,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依 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 回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