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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日期:2025-09-0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南 昌

                      二〇二五年九月


                    议案目录


议案一: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议案二: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益。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分钟至大会秘书处进行发言登记,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股东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得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些方面具体情况的,应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七、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 14:50

  二、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788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刘为权董事长

  五、会议出席人员: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六、会
  议议程:

  1. 宣布会议开始。

  2. 宣读会议须知。

  3. 宣布大会出席情况。

  4. 推选 2 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5. 审议如下议案:

  (1)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发言。

  7. 大会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统计会议表决票。

  8. 宣布表决结果。

  9. 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

  11.宣布会议结束。


  注:

  1、本股东大会材料中多处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且存在采用不同单位(万元或元)统计。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或小数点差异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本公司”或“公司”)
议案一: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汇报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拟订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合 并 报表 中可 供全 体 股东 分配 的 利润 为人 民 币
2,569,586,837.96 元,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495,637,479.06 元。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公司目前尚难以预计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总股数(“实际有权参与股数”),因此暂无法确定本次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若以 2025
年半年度末公司总股本 634,996,022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 5 元
(含税),共计派发 31,749.80 万元。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 2025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60.78%。本次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的实际总额将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议案说明完毕,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议案二: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汇报如下: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聘用期为一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 7 月 10 日取得工
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241 人,注册会计师
1,30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300人。

  毕马威华振 2024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 10 亿元,证券
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4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127 家,上市公
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 6.82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 2024 年年报审计客户中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5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 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 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 270 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罗科先生,2000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7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7份。

  签字会计师王小小女士,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黎志贤先生,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7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2 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4 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60 万元,包括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人民币 30 万元。2025 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 2024 年度保持一致,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 2025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议案说明完毕,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