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IBET TOURISM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XIZANG TOURISM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3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4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5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7 第二十条 经批准增加资本,现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增加资本,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226,965,51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数为 226,965,51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8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定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10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须提交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须提交股
股东大会审议。 东会审议。
11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自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12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3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在职位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