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5-019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6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于 2022 年 8 月 9 日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
资者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460,074 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68 元。截至 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635,033,590.3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921,986.1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3,111,604.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471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会同保荐机构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
内部投资结构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暨新增募投项目事项,原募投项目创新研发中心项目、长春汽车智能化产品及定制项目(现名“长春汽车智能化产品项目”)均调减投资金额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长春汽车智能化产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的时间由 2026 年 3 月延期至 2028 年 3 月,并将该等调减金额用于新增募投
项目“长春汽车轻量化产品项目”。“长春汽车轻量化产品项目”由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车轮分公司(以下简称“车轮分公司”)实施,拟使用
募集资金 9,434.2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暨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便捷合规,车轮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车轮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华创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车轮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长春一汽富维
汽车零部件股 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 650576949 长春汽车轻量化产品项目
份有限公司车 业部
轮分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车轮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与“甲方 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 2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及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0576949。截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650576949】专户余额为 9,434.24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长春汽车轻量化产品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晓、徐子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