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5-044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5 月 12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28.00 万股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519.00 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5 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5 月 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5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5 年激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编号:临 2025-038)。
3、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 2025
年 5 月 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1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8.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向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5 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拟获授的相关权益,根据《2025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33 人调整为 232 人,拟首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2025 年 5 月 12 日。
2、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 1,328.00 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为 519.00 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 178 人;股票期权 102 人。
4、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68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9.09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等待期和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1)有效期
①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②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等待期
①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
(3)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及各期解除限售/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解除限售/行权时间 /行权比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行权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方可解除限售/行权。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 2025 年-2027 年的三个会计年
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行权期 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行权期 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行权期 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确定方法如下: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各考核年度实际营 A/Am≥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