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2-16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5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162,241,887 股,发行价格 10.1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49,999,990.79
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 9,183,962.21 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为 1,640,816,028.58 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
“华泰联合证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将该募集资金额度划入公司在银行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户内。2022 年 12 月 2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169 号),对公
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北苑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开立了 2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述 2 家银行机构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
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及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北苑支行 1,0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账号:356060100100331790
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 640,816,028.58
份有限公司 账号:637675936
合计 1,640,816,028.5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 2 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华
泰联合证券(以下称为“丙方”)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珠海年产 6.5GW 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磊、李明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