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09 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是否发生变更 变更前姓名/名称 变更后姓名/名称
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无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转让 □司法划转/拍卖 □定向增发
□破产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 □表决权委托
变更方式(可多选) □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一致行动关系内部转让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解除/变更 □要约收购
□间接收购 □表决权放弃 □继承
本次权益变动系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之第一大股东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分别与其一致行动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国投”)、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发投”)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实质控制青海省投,从而间接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青海省投;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之第一大股东黄河公司与其一致行动
人青海国投、青海发投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通过协议安排,黄河公司对青海省投形成实质控制,从而间接引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触发权益变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青海省投持有公司 29.9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黄河公司、青海国投和青海发投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别持有青海省投 42.24%、5.37%和3.38%的股份。黄河公司系对控股股东青海省投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青海省投无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对青海省投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潜力的看好,本次黄河公司分别与青海国投、青海发投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拟在增强对青海省投的控制力的基础上,通过发挥黄河公司和国家电投的业务经验和管理优势,进一步提升其经营质效,助力青海省投高质量发展。交易完成后,黄河公司对青海省投的控制权比例提升至 51%,对青海省投形成控制,进而对金瑞矿业形成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后,青海省投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黄河公司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投。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作为青海省投股东,乙方在参加青海省投股东会、董事会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其表决意见及投票行为均与甲方保持一致。
2.议案动议时双方应第一时间就该事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启动青海省投股东会、董事会提案程序。乙方同意在青海省投股东会、董事会上按甲方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如乙方对甲方投票意见有异议,可于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向甲方提出,并按协商后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协商后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意见作为最终投票表决意见并自动归票。乙方保证其股东代表、推荐的董事会成员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本协议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青海省投经营数据、财务信息、商业计划、技术资料、合作方案、会议纪要等,均属保密范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利用上述保密信息。双方应在协议履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 2 年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的,双方按要求披露。对已公开或非因一方原因导致公开的信息,不适用本保密条款。双方应明确保密例外的范围和处理程序,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当导致法律风险。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的,则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一方未及时提供投票指示及相关材料,导致未能一致行动的,不视为违约。
5.本协议所称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本协议约定行使一致行动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一方擅自解除、终止、变更一致行动安排;一方未按约定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不完整信息;一方泄露对方或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违约情节严重,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如将其所持有的青海省投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与甲方重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
7.本协议有效期为 3 年。协议有效期内如完成股权交割事项,本协议自股权交割登记完成之日终止。期满前如需延长协议有效期,双方须在期满前 45 日提出延长协议的意见,并经双方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有效期。该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令等)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8.双方确认,本协议旨在实现战略合作与共同利益,不应损害乙方作为青海省投股东的核心合法权益。双方依据其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均不受本协议影响。除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义务外,乙方作为青海省投股东所享有的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分红权)仍正常行使,但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得与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约定相冲突。
9.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署完毕之日为生效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的变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青海省投持有公司 86,418,50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其持有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青海省投之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公司将继续认真落实和推进既定发展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力,持续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关于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同日披露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公 司 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为《 上 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