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25-047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的条款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立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节;2、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及表述,原监事会职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3、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4、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程序等,完善“内部审计”章节相关内容;5、将董事会成员由 7 名董事调整为 8 名董事。
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
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修订部分公司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部分公司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7 《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否
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 修订 否
动管理制度》
13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修订 否
占用管理制度》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6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公司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修订 否
18 《战略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9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0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1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 否
25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制度》 废止 否
注: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废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制度》并将其内容整合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述 1-6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制定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1 第一条:为了维护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条:为维护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公司名称由“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三安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一员会[鄂改(1992)48 号]文批准,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组
九九二年十二月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 建设立,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1992)48 号]文批准,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组建设立,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271752845A。
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实施以
来,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照《公司法》进
行了规范,并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了重
新注册登记手续。
3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
区东方大道 131 号,邮政编码为:434000。 道 131 号,邮政编码为:434000。
4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肆拾玖亿捌仟玖佰零壹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拾玖亿捌仟玖佰零
万捌仟柒佰贰拾柒元。 壹万捌仟柒佰贰拾柒元。
5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 (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 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