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1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4 月 20 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拟将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公司将注销 28,382,902 股已回购股份。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98,229,148股减至869,846,246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898,229,148 元减至 869,846,246 元。
鉴于上述事项,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委派专人在相应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增修部分以下划线加粗字体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846,246 元。
898,229,148 元。 (注:修订本章程第六条的前提条件须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
案》)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
务总监。 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9,846,246
898,229,14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69,846,246 股。股 898,229,148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其他情形的除外。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担保交易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新增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其他引用条款序
号相应修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总资产的 50%以上;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