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5-05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暂计涉案金额:33,500 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因存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原因暂缓处置,公司将实时追踪执行财产的最终执行分配情况及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在收到本次执行裁定后将尽快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积极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案件涉及到的执行财产较多,执行周期较长,最终案件执行情况以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为准。
3. 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后续亦将根据执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8 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和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集团”)等四
被告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
号:2020-026)。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 2021 年 7 月申请撤回与涉案 6,500
万元款项有关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2020)粤 01 民初 719 号《民
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公司关于借款本金 33,500 万
元及利息等大部分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
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1-056)。
东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
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1-077)。
三、二审判决结果
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粤民终 2009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
号:2023-078)。
四、再审判决结果
颐和集团因与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东湛公司,一审被告禾盛投资公司、远洋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高院(2022)粤民终 2009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受理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07)。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
最高法民申 879 号,裁定如下:驳回颐和集团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4-032)。
五、历史执行情况
2025 年 9 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2023)粤 01 执 7274 号之七《执
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 15 号 3003 房经一拍、二拍、变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可按变卖流拍价 568,794 元抵债给申请执
行人。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5-052)。
六、本次执行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3)粤 01 执 7274
号,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 FINANCE INVESTMENTLIMITED)、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 01 民初 71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
盛世五街 22 号 1301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 7 号 101 房、位于广州
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三街 5 号(101 房、102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四
街 13 号(101 房、102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 14 号 2901 房、位
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 15 号(2402 房、2403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
和盛世五街 13 号 1802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 22 号 2302 房、位于
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 15 号 3003 房共计 11 套房产;
2.查封被执行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颐和南街 7 号 201 房、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东江大道 310 号、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颐和盛世一街 11 号(101 房、102 房)共计 4 套房产;
3.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花园颐和盛世五街 24 号 302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
花园颐和盛世五街 23 号(501 房、502 房、601-604 房、701-704 房、801-804 房、
901-904 房、1001-1004 房、1101-1104 房、1201-1204 房、1301-1304 房、1401-1404
房、1501-1504 房、1601-1604 房、1701-1704 房、1801-1804 房)、位于广州市
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花园颐和盛世五街 26 号(2402 房、2502 房、2602 房、
2802 房、2902 房、3002 房、3004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花园
颐和盛世五街 27 号(2402 房、2702 房、2802 房、2902 房、2903 房、2904 房)
共计 68 套房产,上述房产属在建工程,因评估资料不足无法评估,故暂无法进一步处置;
4.冻结被执行人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 FINANCE INVESTMENTLIMITED)持有的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9.77%的股权(15,000 万元);
5.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五街 22 号 1301 房,因案外人乐清清、骆雨苗对上述房产提出异议,已将该
异议移送立案审查。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院(2024)粤 01 执异 995 号作出裁
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对判决不服,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6.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四街 14 号 102 房,因案外人邓川对上述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已立(2025)粤 01 执异 228 号案,正在审查中;
7.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
镇颐和盛世花园颐和盛世五街 26 号(2304 房、2501 房、2504 房、2604 房、2704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花园颐和盛世五街 27 号 1603 房共计 6
套房产;
8.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颐和盛世花园F区颐
和盛世五街 26 号(23 栋)23 层 2302 房;
9.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颐和盛世花园F区颐
和盛世五街 26 号(23 栋)(24 层 2402 房、25 层 2502 房、26 层 2602 房、28
层 2802 房、29 层 2902 房、30 层 3002 房)、颐和盛世花园 F 区颐和盛世五街
27 号(24 栋)(24 层 2402 房、27 层 2702 房、28 层 2802 房、29 层 2902-2904
房)共计 12 套房产;
10.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花园颐和盛世五街 23 号(1902-1904 房、2001-2004 房、2101-2104
房、2201-2204 房、2301-2304 房、2401-2404 房)、颐和盛世花园 F 区颐和盛世
五街 26 号(23 栋)23 层 2303 房、颐和盛世花园 F 区颐和盛世五街 24 号(21
栋)(30 层 3004 房、31 层 3101 房、31 层 3102 房、31 层 3104 房、32 层 3201-3204
房)共计 32 套房产。上述 32 套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二押,一押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因一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已在本院起诉立案,案号为(2024)粤01执保376号,本案已将上述32套房产移送至(2024)粤 01 执保 376 号执行处置并参与分配;
11.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
盛世一街 3 号 102 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 7 号 102 房、位于广州市
花都区颐和盛世一街 12 号 101 房共计 3 套房产;
1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白云区同和镇颐顺街21 号首层粮油食品店、白云区同和镇颐顺街 21 号首层中西药房、白云区同和镇
颐和街 3 号 104 房、白云区同和镇颐和南街 7 号 202 房、白云区颐和山庄颐和南
街 1 号 103、白云区同和镇颐顺街 23 号 102 房、白云区同和镇颐和街 3 号 105、
白云区同和镇颐和南街 7 号夹层、白云区同和镇颐和南街 7 号四层、白云区同和
镇颐和南街 7 号五层、白云区同和镇颐和街 7 号三层共计 11 处不动产。
在上述房产的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三街 5 号 101 房房产经本院依法拍卖成交,买受人梁永志以最高价 1,905,737 元竞得该房产,并按期缴纳了全部拍卖款;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二街7号101房房产经本院依法拍卖成交,买受人广州老店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最高价 2,163,285 元竞得该房产,并按期缴纳了全部拍卖款;被执行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颐和盛世四街 13 号 101 房、102 房共两套房产经本院依
法拍卖成交,买受人蓝为毅分别以最高价 1,928,921 元、1,859,462 元竞得上述房产,并按期缴纳了全部拍卖款;被执行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