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独立行使审
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恪守独立性、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及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属下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公司非控股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照本规定独立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董事会负责。同时业务上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组织报告。
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照本规定独立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由总审计师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其他所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授权本企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时,应按照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相关要求执行,同时并可参考以下原则择优选取:
(一)与公司开展过良好合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具备证券服务相关业务许可资质,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备案审核;
(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信息,社会中介机构在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之内。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 5 年至少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审计一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公司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本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一)要求公司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企业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本公司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实施审计项目时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同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
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询问、观察、检查、监督盘点、发函询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
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