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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4 沪市 川投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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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4:川投能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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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0 月修订,已经 10 届 29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的组织及党建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占用即冻结”机制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25 号文件批准,于
1988 年 4 月 1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名称为峨眉铁合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88 年 4 月 18 日在乐山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 5111001800058。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8)194 号文件、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98)54 号文件批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母公司原峨眉铁合金厂实施
整体兼并,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7 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不变,仍为 5111001800058。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4)88 号文件批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由铁合金转为电力,公司于 2005 年 3月 23 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31日,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注
册地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 11 号,营业执照号码
变更为 5100001822485。2009 年 1 月 24 日,营业执照号码变
更为 510000000090776。2016 年 6 月 1 日,公司在四川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
91510000206956235C。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四川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审字(1993)44 号文件和 1993 年 9 月 17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字第 205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800,000 股,于 1993 年 9 月 2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CHUANTOU ENERGY STOCK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

    邮政编码:61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02,146,445 元,实
收资本为人民币 4,402,146,44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公司党委、纪委、工会主要领导、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做到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
司规则运营管理企业,进行战略重组,突出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及资本运作,促进企业高效成长,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开发、
经营管理的电力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开发和经营新能源项目、电力配套产品及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经营铁路、交通系统自动化及智能控制产品和光纤、光缆等高新技术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不同认购者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按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认购 5,500,000 股,以现金
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8 月 24 日。

  成都铁路局西昌铁路分局认购 500,000 股,以现金方式出
资,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8 月 24 日。

    原峨眉铁合金厂(后更名为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00,077,517 股,以资产方式出资,后将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拨给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5,000,000 股以
现金方式出资,后将该部分股份及之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划拨给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06 年 7 月,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控股股东四川
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原非流通股 161,906,888 股获得流通权,在限售期 36 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让。法人
股 东 峨 眉 铁 合 金 综 合 服 务 开 发 公 司 所 持 原 非 流 通 股
8,474,581 股获得流通权,在限售期 12 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让。法人股东成都市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原非流通股 7,704,164 股获得流通权,在限售期 12 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让。法人股东成都铁路局所持原非流通股770,416 股获得流通权,在限售期 12 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
或转让。

    2007 年 10 月,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四川
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认购的 70,182,525 股在限售期 36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让。

    2009 年 12 月,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二滩水电
(后更名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8%股份,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认购的 294,243,219
股在限售期 36 个月期满后可上市流通或转让。2009 年 12 月
7 日二滩水电(后更名为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2011 年 3 月,公司发行 2,1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开始转股。

    2012 年 3 月,公司公开增发 163,000,000 股 A 股股票,
均为无流通限制及无锁定安排的股份,并于当月上市流通。
    2012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1 年度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095,923,973 股
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8 股,增加股本 876,739,178 股。

    自转股之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2 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
2,066,844,000 元转换为公司股票 228,409,557 股,增加股本228,409,557 股。

    2015 年 6 月,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4 年度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201,070,240 股
为基数,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1 股,增加股本 2,201,070,240股。

    2019 年 11 月,公司发行 4,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开始转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02,146,445 股,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按照当
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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