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审计机构。
4、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审计机构。
5、聘请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此外,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亦聘请了北京中同华资产估值有限公司和中同华价值评估咨询(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和黑石可转债公允价值计量估值的评估机构。
上述第三方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