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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尖峰集团关于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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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 2023-025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尖峰药业获得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药品注册证书》,标志着尖峰药
      业具有进行该药品生产,销售的资格,将进一步丰富尖峰药业的产品种
      类,有助于提升公司医药业务的竞争力。

     风险提示: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不仅
      药品的前期研发及研制、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投入大、环节多,而且
      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也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具
      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23S01465),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化学仿制药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剂型:胶囊剂

  规格:4mg(按 CHClNO计)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4 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名称: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2023S01465

  药品注册标准编号:YBH13462023

  药品有效期:24 个月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34192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2028 年 09 月 27 日

    二、药品研发及相关情况

  甲磺酸仑伐替尼是一款由日本卫材研发的多靶点的靶向抗癌药,同时对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VEGF)、成纤维细胞生成因子(FGF)、血小板源生长因子受体(PDGF)及 RET 与 KIT 的口服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商品名为“乐
卫玛(LENVIMA),于 2015 年在美国 FDA 和欧洲药品管理局 EMA 批准甲磺
酸仑伐替尼胶囊用于治疗侵袭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分化型甲状腺癌。2018 年 3月,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在日本获批适用于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HCC)患者的一线治疗。

  2017 年 10 月,卫材公司在中国提交了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乐卫玛)的
申请,2018 年 9 月 4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仑伐替尼在中国上市,
适用于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已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分类为乙类;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截至本公告日,已经批准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在中国注册上市的公司有十一家,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和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据药智网数据显示,2022年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国内销售额约为人民币15.65亿元,其中卫材株式会社市场份额约87.18%。

  尖峰药业于2022年01月27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递交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截至本公告日,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项目研发投入约人民币1099.65万元。另,尖峰药业甲磺酸仑伐替尼原料已经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
发的《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详见2023年8月31日本公司编号为临2023-021的《关于子公司获得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尖峰药业已具备相应的生产线,本次获得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药品注册证书》,标志着尖峰药业具有进行该药品生产,销售的资格,将进一步丰富尖峰药业的产品种类,有助于提升公司医药业务的竞争力。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不仅药品的前期研发及研制、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投入大、环节多,而且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也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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