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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10-21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09-018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
    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
    日,会议如期在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八名,实到八
    名,独立董事邓明然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以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独立董事朱
    关芝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蒋晓萌董事长主持,经审议与表决,全部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2009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了关于受让金华尖峰陶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以0 的价格分别受让洪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华尖峰磁砖有
    限公司、金华金航陶瓷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华尖峰陶瓷有限公司25%、10%、1.67%
    的股权。认为该项股权收购可以加强对尖峰陶瓷的控制,从而能有效控制尖峰陶
    瓷的资产,最大限度的确保公司对尖峰陶瓷的债权的安全。
    三、通过了关于对证监局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
    董事会同意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认为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此次对公司
    的巡检工作是对公司治理的一次全面指导和促进,积极推动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财务规范管理的力
    度,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董事会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章程》第一百零六条:2
    原文: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
    2、《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原文: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的权限为:单项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处置资产(包括
    资产的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资产核销、资金拆借等)、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经董事会同意后,还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此标准以内的交易由董事会决定,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
    产总额,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对外公益捐赠,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3%的额度经董事会同意后,
    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之外的担保,
    由董事会决定。
    3、《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设三名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当然执行董事,其余执行董事由董事
    长提名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
    长主持下行使董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借款等的权限为:单项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2/3 董事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由执行董事具
    体执行。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完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事项;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处置资产(包括资产的承包、租
    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资产核销、资金拆借等)、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
    产总额,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4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下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对外公益捐赠,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可以由董事长决定。
    (八)决定公司的融资事宜。
    (九)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之内,由董事长具体执行。
    4、《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文: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现金分红有关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 年10 月9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57 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
    司将现金分红视为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并对相关工作做出具体指引。为
    此,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
    (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
    利润分配;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5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章程》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五、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
    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原文:
    第七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20%范围内签订单笔合同、决策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
    修改为:
    第七条董事长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处置资产(包括资产的承
    包、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资产核销、资金拆借等)、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下;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
    产总额,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