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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4-02-01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上交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一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交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 A 股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监管机构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交所相关规
定的,监管机构依照该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等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或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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